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2民初1003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北京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企管法规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物资采购部员工。 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B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庭外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