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202民初31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9.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