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202民初31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第三人新疆中拓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9.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