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5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620384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0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与极少量银行存款。同时,本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渝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移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未对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在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于2019年7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主要负责该破产案件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与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各债权人说明了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与债务情况,并告知各债权人接下来的工作安排。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金额已被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债权认定,本院也将情况告知了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同意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益。因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与债务均由破产管理人统筹管理,故其资产不宜通过执行程序处置,且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实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组成合议庭合议,合议一致认为可将涉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01150元。
本院认为,因重庆市***机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已无适宜强制执行的财产且其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益,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