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281号 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750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利福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必利福公司诉称,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桐梓凉风垭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住宅外墙EPS线条制安工程”及“桐梓凉风垭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商业外墙EPS线条制安工程”未支付结算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明确:(1)两项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173631.5元;(2)截至2017年12月14日,四川顺合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为710000元;(3)经双方协商,所欠款项710000元转由被告个人承担;(4)被告以涂料抵付工程款330145元;(5)被告还有133486.5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不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支付必利福公司欠款133486.5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经审查查明,必利福公司承接的建设工程位于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必利福公司承接的建设工程位于贵州省桐梓县,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