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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甲公司与四川某乙公司,成都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29民初913号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公司、成都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