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097号
原告:云南汇弘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春漫社区银河科技园K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辰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五腊社区居委会福云街俊发观云海千芸荟1栋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汇弘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辰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汇弘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弘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汇弘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