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43号3**403户。
被告:山东中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9号欣德远景大厦1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钰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