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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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90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税区华能大厦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还远县。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A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2429499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