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9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A1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货物变压器等损失3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费、律师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货物运输协议,被告以沪F×××**号货车承运5台变压器,运输始发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经开区***,运输目的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被告***驾驶沪F×××**号货车于2022年6月23日从徐州市经开区***装运5台变压器后进行运输,但是却在行驶到河南省开封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沪F×××**号货车基本报废,5台变压器严重损坏,被告***告知原告后,为减少损失的扩大,原告将5台变压器运回徐州由厂家进行修复,损失金额较大。因后期联系被告,被告不积极处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意图逃避责任。因原告需申请保全,变压器损失评估后予以确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电子协议),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货物运输协议对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花山村2队287号”,因此本案应当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