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679号
原告:汪某,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温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汪某与被告温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并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