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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679号 原告:汪某,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温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汪某与被告温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并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