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4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区龙城街道**大道(***)3034号(龙兴商业广场2栋2A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居民身份证某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代其法定代表人即被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汇付执行款若干元、若干元,均注明案号为本案。本院因执行需要,将本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某号案件名下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各缴纳的保证金若干元共计若干元调至本案名下。2015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划款并结案申请书,请求本院将执行款若干元划付被执行人账户,并在划款后办理结案手续,本案执行终结。2015年1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汇付人民币若干元,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汇付若干元。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鉴定费、因鉴定所产生的森林救援车新水泵更换及安装调试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所缴纳的担保金在执行中业已一并退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