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1158号
申请人:***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6层5-28室。
法定代表人:叶韶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珍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左佳琼。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为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