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4民初1398号
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青年路38号一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8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青竹路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9071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继续审理已没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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