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青竹路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9071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2-20、21地块南侧)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289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68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另案拍卖被执行人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黄竹坑村工业用地(龙国用2013第011066号),本案参与拍卖款分配,已受偿115558.45元,尚余本金384441.55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00元已收取。另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