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3936号
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青竹路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9135080055099071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289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鼎盟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莹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