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329号 申请人: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94,012.8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4,012.85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