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4民初79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4310432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