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玉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38525号
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与坂雪岗大道交汇处德润荣君府******24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489XD。
法定代表人:李明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长城社区百花四路**长城大厦**B13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4403P。
法定代表人:何飞。
上列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玉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客户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合同费用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被告声称其系专业代办融资公司,可以为原告提供融资服务直至拉到融资,双方遂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客户合同》,约定原告支付3万元,被告为原告提供“融资服务持续到融到资为止”。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3万元等义务,但被告收款后一直未提供相应服务,直至今日也未能且不曾试图为原告带来融资。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但被告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回费用,甚至视而不见,原告近期已难以联系上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客户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投融资服务,服务明细即具体行程安排为:第一天项目商业计划书的撰写及包装打磨,新三板挂牌融资操作实务;第二天有针对性项目辅导,融资路演实战模拟,多种融资渠道分享与操作;第三天项目路演与点评,投融资签约;项目评选与颁奖。服务费用为3万元。乙方应在甲方入围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在此规定时间内,如未提供此对接服务,则视为乙方违约。备注处手写:“现场付定金壹万元整,尾款于5月4日付清,融资服务持续到融到资为止,加急处理”。涉案合同落款处有原告方联系人李明水、被告方联系人张莹签名,原被告双方均加盖公章确认。
同日,被告出具《服务内容表》一张,载明乙方提供的服务包含:1、辅导培训:中小企业的融资战略及案例分享、如何撰写商业计划书及项目PPT、项目路演的技巧及如何应对投资人的提问、创客中国实战商学院成立“私董会”;2、路演对接:零距离接触明星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做项目路演,路演完毕现场提问、现场沟通对于项目路演表现优秀且投资机构对项目感兴趣的企业现场签署投资意向书;3、项目入库:加入创客中国平台项目库,平台会提供融资辅导培训、投资路演对接、运作上市、股权质押、企业发债等一站式的服务;4、项目奖励:本期冠军奖励20000元创业鼓励基金;5、宣传推广:本期冠军、亚军、季军获得中央电视台5S/天,一周的推广;6、持续对接:如第一次未能融资成功,则乙方继续免费推荐甲方给其他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同时,在辅导培训一栏的空白处手写“根据不同项目方、不同行业、阶段等会匹配不同培训辅导内容”;落款处手写“以上服务条款如未做到,全额退款”,被告方联系人张莹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已收到被告交来创客中国—寻找中国好项目服务费1万元。
2016年5月4日,原告通过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大运城支行77×××62账户向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东海支行44×××60账户转账2万元。
庭审时,原告称约定融资金额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一天的融资指导培训,没有为原告融到资,也没有提供后续服务,现已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客户合同》、《服务内容表》、《收款收据》、中国银行客户借记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3万元服务费,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融资服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承诺为原告融到资金,如服务条款未能做到,全额退款,现被告并未履行完毕约定义务,没有为原告融到资,也没有提供后续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原告诉请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费用3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玉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创客中国发现双创之星—寻找中国好项目客户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玉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合同费用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