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4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全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全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全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铂力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全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36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于全成一审第1-4项诉讼请求即:1.于全成不予支付铂力特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0258.83元;2.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02.64元;3.铂力特公司支付于全成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1543元、2018年4月工资6712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工资3395元,共计10650元;4.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702.64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铂力特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理,未对案件做实质审理。1、一审判决全案引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基本信息陈述及事实认定,未对一审庭审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实质性审理,且直接引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认定进行一审判决,显然程序违法。2、于全成在一审庭审审理中提交了在2019年3月期间于全成与铂力特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于全成多次请求铂力特公司人事部门及时办理社保手续及赔偿手续,证明于***裁反请求并未过仲裁时效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引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对此证据未做任何陈述及认定。二、一审法院引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认定错误。1、2017年9月1日后双方没有竞业限制协议,铂力特公司无请求于全成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双方于2014年6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及期限的约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规范**只涉及于全成,未对于全成配偶发生法律效力。2、铂力特公司请求于全成因其配偶对外投资行为而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于全成配偶***是高级工程师,完全有能力自行对外投资并无需他人提供任何技术和管理信息。铂力特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于全成向***提供任何相关金属3D行业的技术信息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于全成与其配偶***共享信息、渠道共同受益的高度盖然性,无任何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于全成请求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劳动报酬已过一年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1、一审庭审中,于全成提交了与铂力特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作为证据。该证据表明于全成于2019年3月4日,**利特公司主张过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19年3月4日仲裁时效重新计算。2、铂力特公司与于全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7年9月1日到期后,铂力特公司未与于全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铂力特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违法解除与于全成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16日,于全成办理离职手续,但铂力特公司自2018年3月23日起不再支付于全成的工资。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铂力特公司应当向于全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702.64元、2017年9月--2018年4月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702.64元、于全成在职期间的未付薪酬10650元。
铂力特公司辩称,一、于全成以其配偶***之名义成立、入股相关公司,完全系为规避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责任的安排,其违约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恶劣。1.于全成应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于全成在其离职前至少半年就已筹划完成入股西安国宏天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天易公司)及成立陕西涛哲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哲公司)事宜。3.于全成主张股东为其配偶***不构成违约不成立。涛哲公司发起人股东**、**、***均为铂力特前员工,其他股东***为铂力特前员工**之配偶;国宏天易公司股东**、**、**、兰亚洲、***也均为铂力特前员工,从本案仲裁开庭至今于全成从未对其配偶***与其他股东如何取得联系作出任何解释。4.于全成于2018年3月23日**力特公司出具个人声明,其在离职时将公司部分材料导出,提供给***,足以说明于全成在离职前早已与铂力特公司前员工谋划完成入股国宏天易公司及***哲公司事宜。5.于全成竞业限制期于2018年11月15日届满,其于2019年3月17日成为国宏天易公司之股东,与此同时其配偶***退出该公司,足以证明于全成以其配偶名义设立、入股相关公司完全系其为规避承担违约责任的安排。6.经查,***自2015年至2021年为其工作单位作出的43项专利均与3D打印业务无关,可印证***事实上就是帮助于全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二、于全成无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1.根据《萍乡博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第2.3条之约定,明确于全成为主动辞职,铂力特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无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于全成自2018年3月份辞职后从未出勤,无权要求支付工资;且该要求已过仲裁时效。3.于全成劳动合同到期后,铂力特公司多次要求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于全成均推脱均不签订,其无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4.于全成提供与铂力特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均与上述事实无关,本案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事由。故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全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于全成不予支付铂力特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0258.83元;2、判决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02.64元;3、判决铂力特公司支付于全成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1543元、2018年4月工资6712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工资3395元,共计10650元;4、判决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702.64元;5、判决铂力特公司为于全成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6、判决铂力特公司承担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给于全成造成的损失,即补缴自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全成于2014年6月3日入职铂力特公司担任研发岗位技术部职员,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日止。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作为该劳动合同的附件。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一、乙方不作为甲方雇员后继续履行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与甲方签订的本协议及《劳动合同书》中所约定的保密协议。三、竞业限制范围及期限:约定的保密协议中所列的范围内容。自乙方不作为甲方雇员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到与其在甲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亦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四、如果乙方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是甲方所获取的最后六个月全额薪金。五、竞业限制补偿费及支付条件: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后按照本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一次性给予补偿金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的基本工资总额。”该《劳动合同书》到期后,于全成继续在铂力特公司工作,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13日于全成被任命为技术部工程技术组组长,主张协助工程技术组完成工程技术相关工作。2018年5月10日,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员工手册、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协议中相关规定以及劳动者诚信义务为由,解除与于全成的劳动关系。并将执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5月15日于全成完成离职工作交接。铂力特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17日支付于全成竞业限制补偿金各1680元,合计5040元。铂力特公司为于全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4月。于全成在职期间最后六个月全额薪金总计40285.83元。2019年8月29日铂力特公司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于全成**力特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万元,于全成返还铂力特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040元。2019年9月9日于全成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反请求:1、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02.64元;2、铂力特公司支付于全成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1543元、2018年4月工资6712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工资3395元,共计10650元;3、铂力特公司向于全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3702.64元;4、铂力特公司为于全成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5、铂力特公司承担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给于全成造成的损失,即补缴自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委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853号裁决书,裁决于全成支付铂力特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0285.83元;铂力特公司为于全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于全成、铂力特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于全成对该仲裁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因铂力特公司已为于全成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全成当庭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庭审调解无果。另查明,铂力特公司原注册名称为“西安铂力特激光成形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加工生产及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0月11日,于全成之妻***出资600万元入股西安天全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股12%,*****事一职。同日,公司更名为西安国宏天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与***、**、**及***等人出资***哲公司,***出资9.5万元,占股9.5%。2018年1月21日,涛哲公司出资入股国宏天易公司,出资额850万元,占股17%。国宏天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检测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8月7日,***变更为涛哲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7日,涛哲公司退出国宏天易公司股东身份,***变更其在国宏天易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出资额700万元,占股14%。2019年3月17日,***退出国宏天易公司股东身份,变更于全成为国宏天易公司股东,出资额525万元,占股10.5%。国宏天易公司的官方网站简介载明:该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究增材制造技术的高新科技企业。技术团队从事金属增材制造技术研究,是目前国内技术实力最雄厚的金属增材制造技术提供商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于全成在铂力特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技术组组长,掌握铂力特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及科研成果,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成员;于全成、铂力特公司2014年9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所约束的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虽被列为2014年劳动关系合同的附件,但其本身具有独立的存在属性,对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天易公司与铂力特公司经营范围来看,两公司存在明显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业务竞争关系;从持股经营关系看,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于全成之妻***作为国宏天易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竞业限制期满后,***遂将股东权益转移至于全成名下。且国宏天易公司的股东包含有***、另案当事人**、铂力特公司前员工及前员工配偶等人。仲裁委认定于全成存在参与其配偶投资经营行为,与其配偶共享信息、渠道等共同受益的高度盖然性,应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裁决于全成应支付的违约金按其从铂力特公司处所获取的最后六个月全额薪金计算并无不当。于全成请求不予支付铂力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0258.83元,但其对上述事实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全成、铂力特公司于2018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铂力特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02.64元、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1543元、2018年4月工资6712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6日工资3395元、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702.64元一节,铂力特公司辩称于全成请求事项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对于全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于全成的请求铂力特公司承担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给于全成造成的损失,即铂力特公司为其补缴自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一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于全成的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于全成向被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028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于全成已预交,由于全成承担。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二审庭审中,于全成、铂力特公司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书中记载的合同期限截止日期2016年6月3日是笔误,合同期限截止日期应该为2017年6月3日。
本院认为,于全成与铂力特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同时,于全成与铂力特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三。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于全成仍在铂力特公司工作,铂力特公司也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亦应继续履行。且于全成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中,于全成对于“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愿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确认。故于全成上诉关于自2017年9月1日后双方没有竞业限制协议,铂力特公司无权请求于全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铂力特公司主张于全成以其妻子名义伙同多名铂力特公司前员工通过国宏天易公司从事与铂力特公司相同的业务,于全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对此,铂力特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为此,铂力特公司提交了涛哲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涛哲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国宏天易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于全成个人声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天易公司与铂力特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公司确实存在明显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于业务竞争关系。从持股经营情况看,自竞业限制期间,于全成之妻***系国宏天易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竞业限制期满后,***将股东权益转移给于全成。且国宏天易公司的股东还有铂力特公司的多名前员工。于全成虽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但其妻***入股国宏天易公司以及出资***哲公司,于全成称其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且在于全成竞业限制期满后,随即***退出国宏天易公司,于全成变更为国宏天易公司股东。于全成对此亦未进行合理解释。故铂力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于全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于全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力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竞业限制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乙方不遵守本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是从甲方所获取的最后六个月全额薪金。”于全成主张离职前六个月的全额薪金应以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薪金计算,但该期间的工资并非全额薪金,故一审法院以于全成在职期间最后六个月全额薪金认定违约金为40285.83元,亦无不当。
关于于全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于全成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离职交接,其于2019年9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于全成虽主张仲裁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中并未有明确主张上述请求的内容,故对其关于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于全成的上述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于全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全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