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4507号之一
原告:西安海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35号旺座现代城F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H6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海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