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团结某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晶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53号
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20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奕,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
诉讼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