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执873号
一、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580元,本院予以扣划,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40000元,余款580元开具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称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偿还欠款的能力。
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溧水区晨光大道1号晨光工业园区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BLTS300及EOSM280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各一套。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双方未能协商确定价格,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海波限制高消费,并将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12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苏州市,本院依法冻结了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处享有的债权224900元,双方诉讼正在进行中。
六、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到位金额为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到位金额为40000元。另冻结了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处享有的到期债权224900元,双方诉讼正在进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BLTS300及EOSM280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各一套,正在进行评估。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法官助理 邹禹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