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254号
申请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吴中公司述称:华融公司诉华兴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2002)西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一中民终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华兴公司偿还借款230万元及罚息及诉讼费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华融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4)西执字第00064号)。2007年2月8日,华融公司将上述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给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25日,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上述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吴中公司。由此,申请人依法成为被执行人华兴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上述执行债权的债权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由华融公司变更为吴中公司。
吴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华融公司称:认可转让债权的事实,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华融公司与华兴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2002)西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书。经上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一中民终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华融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以案号2004年西执字第00064号立案执行。
2007年2月8日,华融公司将上述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给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25日,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上述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吴中公司。并已通过报纸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
本院认为,华融公司与吴中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并已通知债务人。吴中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西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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