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昌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汉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1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2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PD84U。
法定代表人张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2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6223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48316元(含执行费2083元)付至本院,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支付。至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2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29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