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昌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9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世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召,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漫,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龙,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万世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世清一审起诉请求:1、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3882元;2、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29日因工负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20元、护理费2280元;3、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元;4、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电话费报销款600元;5、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000元;6、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高温补贴600元;7、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医疗费4141元;8、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700元;二、驳回万世清其他诉讼请求。
万世清上诉请求:1、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工资4388元;2、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7月29日因普通伤医疗费与复发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7500元;3、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7月7日至208年1月26日被迫解除劳动经济补偿4500元;4、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15日电话费补偿报销600元;5、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6、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高温补贴费600元;7、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8月20日受伤至2018年7月29日复发后遗症医疗费与住院治疗费用4141元(详情见光盘);8、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的大排风扇一台赔偿186元,公司资料员吴建明于2017年10月14日18点28分01秒要求万世清充手机152××××****花费100元的赔偿费用,合计286元;9、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2017年7月7日至2019年精神损失费与误工交通费的赔偿15000元;10、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万世清每一个工日相差100元的补偿;11、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支付万世清赔偿与补贴费承担连带责任;1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针对万世清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万世清的上诉已过上诉期限,请求驳回其上诉。二、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系将相关工程分包给万世清,双方有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系劳务分包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三、万世清在一审中仅提出第一至第七及第十一项诉讼请求,其余均未提出。
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同意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万世清与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核定的劳务费用是否正确;3、万世清的其他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1: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作合同书》有万世清的签名,万世清主张系被迫签名,无有效证据证实。万世清虽提交了考勤表、银行流水等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但考勤表显示的出工时间零散、不固定、不连续,双方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也显示工资系按工日的数量进行核算。二审调查时,万世清自认仲裁时才知道工资系由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发放,并主张打地板的、做卫生的都是其找人做的,自认其工作系由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陈安平安排。综合本案事实,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主张系其向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再分包部分工作给万世清,工资系按工日核算,考勤仅为核算工资符合客观实际,其主张与万世清系劳务关系本院予以采纳。万世清主张与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双方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备注一栏中均显示单价为200元/工日,万世清也确认“工资发放明细表”上所列的工资已领取。万世清主张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曾口头承诺按300元/工日支付报酬,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不予确认。万世清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根据万世清的实际出工情况核定深圳市翰诚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万世清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3700元(计算方式:200元/天×18.5天)并无不当。万世清以工价为300元/工日为由上诉主张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3:因万世清与深圳市翰城劳务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万世清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高温补贴费600元本院均不予支持。万世清主张其在工作中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赔偿电话费等待遇及风扇损失、精神损失、交通费等不属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应另循途迳解决,本院不予处理。万世清二审时主张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直接承担责任,但仲裁及一审时均未提出,本院不予处理。万世清主张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世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世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勇  忠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