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20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锡伯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7.00元减半收取为7048.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