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20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锡伯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7.00元减半收取为7048.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