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566号
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主岭市某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312元,减半收取计费11656元,由原告吉林省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