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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陕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5民初2300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务部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迟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