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1717号
原告:宁波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方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泽某有限公司、苏州迅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宁波方某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方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宁波方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