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3民初1656号
原告:***,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6********,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金花城8幢2单元501室。
被告:天台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WGFF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6290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台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