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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8民初6905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4371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结算款违约金:以122155.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结算30个工作日后)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质保金违约金:以2155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3年10月26日起(质保到期28天后)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融信·广州天樾府项目项目水槽洗碗机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RX-GZTYF-SB-001】)(以下简称“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2.项目名称:融信·广州天樾府项目项目水槽洗碗供货安装。3.项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4.供货:240套水槽洗碗机,合计含税总价718560.67元。5.货款支付:无预付款,到货款80%,结算款97%,质保金3%;6.质保:质保期间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计算质保期间2年。7.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供货,但在此之前乙方应当保证货物供应。8.管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上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完成240水槽洗碗机的供货,并于2021年3月28日完成安装,并且双方于2021年11月21日办理结算,结算总价为718560元。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574848元,被告亦付款574848元。另,以2021年3月28日起6个月后计算质保期,本案质保期间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质保期间已到期。故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43712元货款未付。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的举证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署《融信·广州天樾府项目项目水槽洗碗机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RX-GZTYF-SB-001)】(以下简称“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方太水槽洗碗机用于融信广州天樾府项目,数量240套,合计含税总价718560.67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原告按约定将全部(分批)产品运到指定地点,供货安装完成后,经被告及监理验收合格且付款资料齐全并经需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货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完成结算,被告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并经成本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97%结算款;待保修期满扣除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维修费等原告应付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3%质保金。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被告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费用。原告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取原告货物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6个月后和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两者较晚日期,但最晚不迟于原告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满一年。 原告主张案涉商品于2021年3月28日完成安装,质保期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 2021年7月14日,双方签订《融信天樾府项目水槽洗碗机供货安装工程结算书》。2021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为718560元。 被告于2021年7月5日通过中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484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融信·广州天樾府项目项目水槽洗碗机供货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原告向被告供货,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提交《融信天樾府项目水槽洗碗机供货安装工程结算书》、被告支付凭证诉请被告支付欠款1437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反证,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供货安装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应按万分之二/日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以剩余货款122155.2元(718560元×97%-574848元)为基数自结算后第30个工作日起(2022年1月1日),以质保金21556.8元(718560元×3%)为基数自质保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起(2023年10月26日),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712元; 二、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15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215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667.2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汪状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债权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