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15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66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4)鄂0106执4221号立案执行。因该院在审限内未有效执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鄂01执他2954号执行决定: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667号民事调解协议指定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600元及违约金(以187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3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136元及执行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