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2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21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92704.7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注册、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标的1092704.7元,执行费13327元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现该案件执行不能,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21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明胜
审判员 杨金国
审判员 晁亚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莉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