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7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区D3-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晓磊,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科大天工大厦****社会信用代码×××。
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1415元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1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萍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