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805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洲西路201号皮革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