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578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号皮革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173779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号皮革品牌风尚中心**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35042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