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初417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城投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