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72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XX栋一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XX幢XX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