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67号
原告: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路403、4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1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因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增加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向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申请撤回起诉。后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交纳该笔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自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