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15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
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1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8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