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677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1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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