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智某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677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1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