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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475号 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08X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一期D8栋集思空间218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系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的公民个人代理。 被告:安徽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苗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22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回204元),由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