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262号
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08XB,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龙路东湖高新122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南县法学会理事。
被告:安徽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BPPR57(1-1),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11341225003180975B,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苗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安徽**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