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2民初2845号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长沙总部基地**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工业园**路3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云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湖南云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吴文彬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