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370号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香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日,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