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370号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香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日,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