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730执1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3301759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树山路98号树山商业街L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082992X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龙里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0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文书,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龙里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及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苏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相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