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1909号
原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女,汉族,1994年8月12日生,住贵州省,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原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计取5元,由原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