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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建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585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933762。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建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3栋12层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5799402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330175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成都建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