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贵阳花溪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初54号 原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体育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27305733017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男,1985年09月0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被告:***,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被告:***,男,1981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被告:**,男,1979年09月0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被告:**,男,1976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被告:***,男,1987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 被告:***,男,1988年04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 被告:贵阳花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13373704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花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10550468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龙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27300720188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花溪***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938.87元,减半收取135.969.44元,由原告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