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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693号 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打谷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沈家沟3组(***子)。 负责人:***。 被申请人: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村海口桥***。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工业园区冶矿加工基地(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沈家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玥